爆炸性环境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
(EPL)为Ga级的设备
1范围
GB的本部分规定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电气设备的结构、试验和标志的特殊要求。在制造商规定的运行参数范围内,当设备出现罕见故障或两个互相独立的故障时,保证电气设备具有很高的保护水平。
注1:故障可由电气设备零部件损坏或可预见的外部影响引起。当两个独立故障各自单独频繁出现时虽不能产生点燃危险,但同时出现时却能产生潜在点燃危险,两个独立的故障同时出现时宜视为一个罕见故障。
注2:该类电气设备拟用于0区危险场所,该危险场所在正常大气条件下由空气一气体、蒸气或薄雾混合物形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可连续、长时间存在或频繁出现。
本部分也适用于安装在跨越两个区域之间对保护级别有不同要求的电气设备。
例如:含0区的贮存容器与其周围确定为1区的边界墙内用设备。
本部分也适用于安装在要求较低保护级别场所的设备,但这些设备与Ga级保护级别的设备在电气上有连接(关联设备)。
本部分是对GB.1-通用要求和GB系列专用防爆型式标准要求的补充,通过采取这些标准提供的安全等级从而达到EPLGa保护级别要求。
注3:在设计超出GB.1-规定的大气条件的爆炸性环境用设备时,本部分可作为一一个指南。但是,建议进行与预定使用条件相关的附加试验。当采用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GB.2-)和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GB.4---)时,这一点尤其重要。
注4:危险场所分类的定义见GB.14-。
注5:本部分未提及其他可能会出现的非电气点燃源(例如,超声波、光或电离辐射),而这些点燃源宜被考虑(见GB.1-)。
注6:这种方法即设备保护级别(EPL)Ga级的概念,详细信息见附录A。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IEC-0:,MOD)
GB.2-爆炸性环境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IEC-1:,
GB.4-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IEC-11:,
GB.9-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9部分:浇封型“m”(IEC-18:,
GB.14--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eqvIEC-10:)
GB.15-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eqvIEC-14:)
GB-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IEC:,IDT)
GB/T.16-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第16部分:试验火焰50W水平与垂直火焰试验方法(IEC-11-10:,IDT)
GB.1-爆炸性环境爆炸预防和防护第1部分:基本原则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除了采用GB.1-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外还采用了下列缩写词。
注:适用于爆炸性环境的其他定义见GB/T.35。
3.1EPL
equipmentprotectionlevel(设备保护级别)的英文缩写,定义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