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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基础理论导语
环境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体系中的新兴学科,是上世纪以来我国应对环境问题的法学回应。环境法学自产生至今,其调整对象、研究范围等理论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是研究的基础,关于环境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种观点认为其逻辑起点是基于传统法理的权利义务框架所提出的“环境权”,第二种观点则是以“行为模式论”为支撑的“环境行为”,第三种是“环境损害”。从三种不同的观点出发,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也有所不同。本期文章将从作者对环境法学的认识出发,梳理环境法学的学科史,结合新时代对环境法学的需求,展望环境法学研究的未来。
环境法学的中国现象:由来与前程
——源自环境法和法学学科发展史的考察
推荐语
20世纪环境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爆发促进了各国对环境治理的立法和思考。我国的环境法学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才逐渐兴起。作者指出,法律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认知,经历了将环境问题归因于民事权益侵害到意识到事前采用行*规制方法在环境治理进程中极为重要作用的阶段转换,并在此过程中由部门法律形成了环境法学。本文作者从学科史的角度以亲历者的身份审视中国环境法学过去四十年间的发展,从职业型应用学科分化的路径探索法学学科分化的影响性因素及其对环境法学发展的启示,以此来探讨中国环境法学的独特性和未来发展方向。
作者简介
汪劲,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大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北大核*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领域为环境法、自然资源法、核法与能源*策。现主要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 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生态环境部法律顾问。
文章结构
一、环境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沿革考察
(一)环境危机爆发时代的大量环境立法与学科研究协同促成了环境法学的诞生
(二)学科体制意义上的环境法学兴起与发展
二、基于学科史的反思型建构:环境法学科何以成型
(一)环境法学的中外比较:中国在全球环境法学科地图中的定位
(二)法学学科内比较中的反思与回顾:环境法学研究短板的暴露
三、目标与方法的析出:环境法学科何以发展
(一)作为职业型的应用学科,法学的分化是必然的
(二)环境法学在中国的发展前程
四、结语
内容摘要
前环境法时代的立法实践与环境问题的应对经验以及在环境危机爆发时代多学科学者的说理跟进与学科研究,协同促成了学科体制意义上的环境法学的产生。然而环境法学诞生所具有的职业型学科属性注定了其无法亦步亦趋因循传统法学发展的节奏。从法学学科内部的比较与参照就能暴露出环境法学轮廓难以描绘、范围难以确定、保护法益尚未形成等诸多问题。在学科内部自我优化意义上,作为方法论色彩浓厚的法学学科,环境法学有必要进一步拓展自身的独到贡献以扬己之长以推动目的论与方法论融合,实现促进研究范式优化和在方法学上聚焦于妥善配置多学科共同参与环境问题的应对,并通过夯实基础理论补足“两张皮”现象的短板。
关键词
环境法;法律发展;方法论;学科史;法律实践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考察,环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新兴法律部门,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损害为目的,以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为内容,这一点现已几无争议。只是形式上因保护法益的认识不同而对环境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法学体系的角度考察,环境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新兴学科,是以环境法规范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环境法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环境法演变与形成的历史考察,研究实定环境法的内容和本质,探讨人类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因环境利用行为导致既定社会关系发生改变而出现的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措施,归纳和总结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思想和学说,确立和阐明环境法基本原则以及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原理和方法。
基于上述认识,环境法与环境法学在性质上存有明显区别:环境法属于法律的范畴,具有法律所应有的确定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而环境法学属于法学的范畴,具有法学所应有的系统性、理论性和指导性。然而,一个较为令人诧异的现象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环境法治虽得到了长足发展,但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共识在此却戛然而止、付之阙如;各种环境法学论著对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体系构成、与传统法学部门的关系等命题述说繁多,难成一致。
有鉴于此,需要在考察中国环境法学演变与形成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并正确认识中国环境法学的由来与前程。本文拟以亲历者的身份和感受、以学科史和口述史交替演绎的方式,探究促进中国环境法学长成的决定性因素,审视中国环境法学如何从前环境法时代的制度积累与对环境问题的应对中脱胎而出,又如何在面对质疑的四十年间最终在法学学科体制中确立。进而,从职业型应用学科分化的路径探索法学学科分化的影响性因素及其对环境法学发展的启示,从全球环境法学科发展地图中窥见中国环境法学的独特风致及其未来的前程。
一
环境法学在中国发展的沿革考察
(一)环境危机爆发时代的大量环境立法与学科研究协同促成了环境法学的诞生
一个新的法学学科,总是伴随着该部门法的发展而建立和成长起来的。现代环境法学 兴起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环境问题严重化,以及强化国家环境管理、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需要,不仅推动了环境立法而且还加速了环境法学的发展。在欧美日等国,20世纪70年代环境法学已经建立,学术著作不断问世。
环境法学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是同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环境立法的发展密切相关的。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还没有形成以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的思想和观念,只是将工业污染当成卫生问题看待。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了20世纪70年代。20世纪70年代后期,围绕 部《环境保护法(试行)》草案的起草,北京大学法律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几位法学者参与了环境立法活动并开始从事环境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以此为契机,中国的环境法学研究正式拉开了序幕。
对作为部门法律的环境法的发展加以认识,有必要遵循从现象逐步达致本质的思路。法律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认知,经历了将环境问题归因于民事权益侵害到意识到事前采用行*规制方法在环境治理进程中极为重要作用的阶段转换。正因为考虑到单一针对个体受害者的救济不及时、不充分,经历了与传统制度的冲突、调整后,以*府环境保护相关部门主导的行*规制来应对污染行为成为了各国几乎共同的选择,进而解决公害问题的法律得以形成。在此过程中,单一行*规制的弱化与特别行*措施的萌发,行*、民事、刑事法律适用的交叉,经济、社会与技术*策的引入以及环境权利的提倡、环境伦理与哲学思辨的交杂其间,最终引发了法理学的讨论。这就是由部门法律形成环境法学的开端。
环境法学形成的表象,先是对环境法律现象的解释。然而,由于早期的环境法律规范主要是满足污染管制行*的需求,因而可供司法反复适用的规则很少,学理解释的余地很小。所以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各国对环境法律的解释很少出于教义学层面,可供说明的理由只有科学的发现、技术的运用和自然与社会发展规律的演绎以及不断完善的行*管理经验,还有大量制定的环境*策。
进而,人们很自然地对环境法律现象提出了质疑:环境法是解决环境问题必然的需要和方法吗?有必要从法学学科的角度去认识并研究环境法律现象吗?
虽然多数人认为技术的方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主流,但是环境问题相关的议题不断为文理和各交叉学科所研究,其理论和实践的成果也丰富和完善了环境法学独特的解释论和方法论,从而促进环境法学从传统法学中分化出来。环境法学既是对各有关传统法学的继承和综合,也是对有关传统法学学说的超越和升华。环境法学并没有脱离传统的各门法学,它与许多传统法学学说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各门法学理论都曾从不同角度给予环境法学以影响。例如,来自社会科学的分析将重污染归结为*策失误与产权配置不当的“公地悲剧”理论,法学家集团跟进研究将其纳入环境法的法理问题。此外,关于环境问题与法的关系的讨论也开始出现, 有民法规范,后有环境法律提出对侵权等制度的改革和制裁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而后行*规制体制中出现了对于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视。
(二)学科体制意义上的环境法学兴起与发展
实际上,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再次发展以来,环境立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为活跃的立法领域。年起就有一部分法学杂志、报刊等刊物开始发表环境法论文,同时翻译国外环境法著作和法规。截至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所有法律有部左右,其中,环境、资源、能源、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促进等方面的专门法律近30部,约占国家全部法律的十分之一。此外,国家还有数十部基本法律和其他领域的法律也规定了环境与自然保护的内容。不仅于此,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国务院制定的生态文明体制与环境资源制度改革的*策文件和方案等多达40余件。
毋庸置疑,尽管中国的立法质量普遍不高,但若没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急迫需求和环境法学理论成果的大量跟进,环境立法的这种“繁华”是不会存在的。回顾一下,20世纪80年代初,早期的中国环境法学者便在他们的研究著述中对环境法的概念、环境法律体系、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环境保护基本法、污染防治法、自然保护法以及国际环境法等议题展开了论述,在此基础上提出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分析一下中国法学者将环境法学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学提倡,我认为是受如下因素同时决定的:
一是20世纪80年代初法学院校处于刚刚恢复时期,各法学院系内各传统部门法学学科都在迅猛发展,而根基不深的环境法学科建设在法学院系并不普及,因此环境法独立法律部门说的提倡及确立,将有助于少数法学院校环境法学者的利益得到相应的保障,同时也可以促使他们处于全国环境法学科的优势地位。
二是当时法学教研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完善各部门法学学科的“学科建设”和“梯队建设”是各法学院系的考评指标和法学者的努力方向,一旦某个学科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则可以在师资、课程(必修、重点、核心)乃至用房等教学与科研资源供给上获得更多的资源。
三是如果环境法学能够成为官方认可的独立法学学科的话,其新的研究点(交叉学科说;边缘学科说)就可以获得*府更多的财*经费与科研倾斜方面支持,如设立专门的环境法研究机构。
尽管当时对环境法学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学学科的争议颇多,但是法学界“五院四系”中具有影响力的老一辈法学家们认识到上述法学学科建设的影响性因素,因此对环境法学的学科设立持支持态度。此外,留学回国的法学者因其在国外已经看到环境法的研究现况,因此他们对环境法学的设立并不反对。
值得一提的是,多数法理学著述对环境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地位做了划分和定位,促成环境法学在20世纪80年代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学科出现。
二
基于学科史的反思型建构:环境法学科何以成型
(一)环境法学的中外比较:中国在全球环境法学科地图中的定位
考察西方法治国家环境法学的发展,可以将法学界对环境法的理解简单地表述为关于环境问题的法律或法学研究,他们将环境法律现象作为法学前沿问题对待,一开始主要是由各学科 法学家领衔开展研究。由于环境问题源于污染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因此公众参与开发决策和抗议生产企业污染环境行为成为环境司法以及环境行*的首要课题。
我认为,在对环境纠纷案件的研讨中,下列问题是西方法学者研究环境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构建环境法学理论的基本来源: ,就宪*体制中立法的动力考究问题,环境立法的发展与推动力是自下而上(公民运动与地方立法;地方公害防治协议)还是自上而下?第二,在法治国家基本权保障意义上,环境规制与企业的宪法权利———生产经营权(大量排污行为必然从属于生产经营)的冲突如何调和?第三,污染行为的反社会性问题与刑罚的关系———环境法益作为刑法保护法益观念的提出,是作为独立的环境法益还是人类共同法益的一支?
围绕上述问题,律师观点、法官观点以及法学者的议论成为外国环境法理论研究和学科发展的支撑性研究成果。在此类资料的基础上,研究人员从各法学学科理论解释环境法律现象,藉以发现前沿课题。大陆法系国家学者按法学学科、普通法系国家学者则按公法与私法等方法,在未偏离传统法学学科的基础上逐渐融合为侧重于该学科性质的环境法专题。环境法学课程基本上在研究生阶段才开设,环境法专业亦然。
与外国不同的是,在中国法学恢复时期的大背景下,环境法学并没有受到前苏联法学范式的约束和羁绊,因为有西方法治国家环境法的先例和背景,所以我们更多谈到的是法的社会性,更多地探讨和引入新的法律制度以及反思传统法制度。有学者甚至提出环境法是与公法、私法相并列的、独立的“第三法域”。因此中国环境法学在法学学科恢复构建初期就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存在,而与传统法学呈分立性、独立性状态,其时代任务被预先塑造———为不断成长的国家环境立法和环境行*需要服务。
这一进程中,环境法学研究一方面要坚持脱胎于前苏联国家法理论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解释法律现象;另一方面又要引入外国环境法律的新制度和新方法,除了对大量外国环境法进行比较研究与借鉴使用外,还要对国内传统法学科尚未涉及的民事、行*、诉讼和刑事法律等基本制度在环境法律中的适用进行改造和创新。所有这些又与中国国内环境管理与环境*策文件一道,成为事实上我国环境法学研究的对象和内容以及环境法学理论构建的重要来源。
尽管中国环境法学者率先提倡在环境法领域对传统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创新的主张不受传统法学科学者认同,但因*府对环境法治的迫切需求和对环境类交叉学科的重视和扶持,作为独立法学学科的中国环境法学逐渐成长壮大。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环境法学便纳入国内高等法学院系本科课程和法学硕士学位的专业方向,到20世纪90年代初还被纳入法学博士学位的专业方向,并由国家提供固定充足的财*拨款(见表1)。但是,这种“跨越式”发展也就注定了环境法学在中国的成长缺乏概念法学的淬火与大量司法判例的凝练。先天不足带来的自身体系逻辑不周延以及极强的对策法学属性一直困扰着环境法学研究的发展与壮大。
表1:环境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地位及其演进
四十年来,中国环境法学还顺利地演变成长为一种比较法研究的范本、一种法学方法论的学问。然而,鉴于环境法律问题的新颖性和复杂性,传统法学能够供给的理论解释也严重不足。如此优良的契机,为何没有催生可能和传统法律部门比肩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与学者群落?这个问题仍需要从环境法学研究在繁华之中的短板开始认知。
(二)法学学科内比较中的反思与回顾:环境法学研究短板的暴露
年9月当我以国内首位环境法专业博士生的身份走进北大时,我的博士生同学们对环境法学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存在都怀着一种好奇的心态,因为他们不知道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是什么。年我以《论环境法的目的》为题在日本撰写博士论文,从运用传统法方法保护环境的不合目的性、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环境立法的目标等方面论述了环境法作为部门法存在的合理性及其意义。
年法学二级学科设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后,中国的环境法学者开始为环境法学存在的合理性正名,并提出了“革命的环境法”的主张。年10月,武汉大学李启家教授应我之邀在北大为法学院环境法专业研究生做了题为《论革命的环境法》的演讲。之后,前中南财经*法大学吕忠梅教授在《环境法新视野》一书中阐发了她对“中国环境法的革命”的感慨;清华大学江山教授也在《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法的法理问题》中专门指出环境法的革命和兴起是对传统法的挑战和对传统法局限性的弥补。
尽管环境法学科在中国的发展形势喜人,但是环境法学科内部对法的调整范围、研究方法、学科内容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年底我和福州大学*辉教授应王明远教授之邀联合在清华法学院做了题为《环境法学科在中国的发展———敢问路在何方?》的学术报告。我的基本观点是,受法学研究总体水准不高以及法学研究的重点、热点、难点和前沿课题分散等外在因素的影响,以及环境法学的交叉学科性质和学者人数相对较少、总体法学素养的相对低下、环境法律议题选题不集中等内在因素的制约,中国环境法学术水准难以朝向纵深的方向发展。一时间,基于形式上创新的需求,大量研究人员、教研资源与实务需求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集中与倾斜,形成了一种类似“井喷”的发展状况。
带着对环境法学科建设问题的反思,王明远教授年邀请中国*法大学侯佳儒教授在清华法学院做了题为《从革命者到守望者的环境法》的演讲。他以亲身体会谈到了他与民法学者和其他法学者就环境法律问题的对话宛如“鸡同鸭讲”的尴尬问题,在他看来环境法学者应先立足于“守望者”的角色而非“革命者”,否则可能沦为法学界的“流浪者”。年王明远教授从美国回来后就在北大法学院发表了他的《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的观点。他认为,“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的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的环境法学。在他看来,随着传统法学者对环境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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