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白癜风抗复发治疗 http://baidianfeng.39.net/a_ht/201018/8308723.html原创绿发会中国绿发会昨天收录于话题#野生动物保护法1#绿会法律工作委员会1#社会治理1#政策法规建议月6日,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下简称绿会法工委)主持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研讨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朱晋峰博士作为专家应邀参加并提出了宝贵书面意见。此次会议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聚焦野生动物保护中的现实困难与问题,以及对修订草案的具体建议两方面内容展开,超过人在线参加,并积极参与、在线发表意见。现“绿会融媒”将朱晋峰博士书面意见发表如下。《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建议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朱晋峰一、野生动物法草案处置重点野生动物法在实施和修改重点中,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矛盾或者说内容协调:1.保护对象的广泛性与保护主体狭隘性的矛盾。法律保护对象为野生动物,范围极其广泛,显然我们保护野生动物的部门、主体、实际一线保护人员、手段都较少,如果按照目前现状来看,可能无法满足实践需要。需要重点考虑、在实务中须重点协调。2.主管部门多样化与保护方式统一性之间的矛盾。根据草案,野生动物保护的主管部门为林业、渔业部门,还包括其他部门等,保护部门较多,但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方式、措施、程序、协调性上应当保持协调性、统一性,以便于动物的保护。3.普遍保护与重点对待的矛盾。野保法对动物保护要求都需要保护,但是在保护类别、保护措施、保护方法、保护手段等方面需要根据野生动物的不同需求、不同类别等进行区别对待,实现在普遍保护的基础之上,强调分类分级管理,有一定的区别对待。4.主动预防与应急处置之间的矛盾。动物保护首先强调的是主动预防,在动物没有收到侵害前就采取措施防止其受到侵害。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在日常环境下对野生动物的主动预防,一个是在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公共环境事件,但对野生动物还没有造成侵害前,我们如何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应急处置是指在野生动物受到侵害时,如何采取应急救济措施也是我们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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