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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记者张柳青通讯员*叶泓瑜
作为全国七个之一、广东省 全域属原中央苏区范围的地级市,梅州这片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土地上,处处跳动着红色脉搏。三河坝战役遗址,记载了一段起义*浴血奋战的历史;中央红色交通线大埔交通中站旧址,留下了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叶剑英等多名*、*、*领导干部进入中央苏区的足印……
这些革命史迹不仅是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最直观、最生动的教材,也是开发红色旅游的重要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用心呵护、科学保护。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获全票批准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立法,让红色资源保护有法可依。《条例》不仅为谁来保护、如何保护、怎么保护提供了一个范本,也明确了损毁等破坏红色资源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成为保护梅州红色资源的“护身符”。
为何立法
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亟需纳入法治轨道
寒冬时节,群山簇拥的大埔青溪镇依旧郁郁葱葱。沿着汀江东岸溯江北上,便可寻到中央红色交通线的遗迹,这条交通线当年有“摧不垮打不掉的地下航线”之称。
年,上海临时*中央机关遭到国民*破坏后,一条由上海经香港、汕头到大埔青溪然后进入闽西到达赣南的秘密交通线被开辟出来,这条交通线是全国 未被破坏的中央红色交通线。
梅州市*史办主任邓文庆介绍,年至年期间,大埔交通线安全护送了大批干部进入中央苏区,其中包括项英、任弼时、叶剑英、徐特立、董必武、陆定一、刘伯承、周恩来、聂荣臻、刘少奇、邓小平等。
除了众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留下光辉的战斗足迹外,梅州还孕育了无产阶级革命家、新中国开国元勋叶剑英元帅,以及古大存、李坚真等大批革命前辈和肖向荣、曾国华、邓逸凡等29位共和国将*。
翻开风云激荡的历史篇章,红色精神耀眼夺目。三河坝战役遗址、梅南九龙嶂、中央红色交通线大埔交通中站旧址……一个个红色遗址,见证了梅州人民为中央苏区的巩固和发展付出的艰苦卓绝的努力。革命先辈用鲜血和生命铸就了伟大的苏区精神,成为中国革命史上一座座不朽的丰碑。
“红色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迫在眉睫。”邓文庆介绍,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红色革命旧址、遗址、纪念设施共有处。
虽然近年来梅州市不断出台*策措施,加大对红色资源的保护、开发力度,但目前而言,依旧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整体规划缺乏,活化挖掘不深、修缮经费不足等问题,不少红色遗存,特别是非文物类红色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导致这些不可再生的资源毁坏、消失,令人痛心。
目前,省内汕尾及梅州周边的龙岩、赣州等兄弟市已开展了红色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实践,作为同类地区的梅州,红色资源保护立法非常迫切。
“加强红色资源的立法保护,有利于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在全社会形成缅怀、崇尚、学习英烈的昂然正气和浓厚氛围,对促进梅州原中央苏区经济社会全面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廖海文说。
去年开始,梅州市便已开启了立法准备工作。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梅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对全市红色资源进行考察,并前往国内已立法保护红色资源的地级市调研“取经”,为出台更精确、更具适用性的法规打下基础。
今年2月,经梅州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梅州市红色资源保护条例》列为《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制定项目。
经过组织立法专家论证会、修改意见座谈会、改稿会、表决前评估会,征求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直有关部门意见等,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充分汲取各方意见,对草案的有关制度设计进行反复修改论证,形成了《条例》草案表决稿,梅州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经过审查,省人大常委会于11月27日批准《条例》,并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保护什么
可移动实物纳入保护范围独具梅州特色
长期以来,红色资源的范围划定存在着认定标准不统一和管理权属不明确等问题,极大影响了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
这也成为了《条例》制定中的重点和难点。
“红色文化的范围很广,只有实现 立法,对亟需保护的红色资源作出细致规定,才能确保立法的可操作性。”廖海文说。
记者注意到,在国内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名称上并未实现统一,而是有着“红色文化遗存”“老区革命遗址”“革命老区红色资源”等多个称呼。不仅如此,在界定立法对象时,也有着不同的范围。
该如何确定条例名称,划定合适范围,从而达到对红色资源 范围的保护?梅州市经过了多次的讨论和修改。
“草案原标题为《梅州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后经过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专家论证,专家普遍认为红色资源的外延更加丰富,更注重客观描述,既包括硬资源也包括软资源,‘红色文化资源’的表述仅偏重宣传意义,范围相对狭窄,可以被‘红色资源’所囊括,因此修改了条例名称。”回忆起《条例》的出台过程,廖海文用“ 到标点符号”来形容,其中标题的确定就花费了很多功夫。
在其他地市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中,保护的范围基本确定为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等不可移动的资源。然而,梅州市现存大量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其他代表性可移动实物,这些是否应纳入保护范围?
经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反复研讨,不仅将可移动实物纳入了《条例》的保护范围,还在《条例》中明确了实行名录管理,对于列入名录,特别迫切需要保护的红色资源进行优先保护。
按照《条例》规定,红色资源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本市行*区域内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共产*团结带领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形成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旧址、遗址、遗迹、代表性建筑、纪念设施和代表性可移动实物,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兴建的与新民主主义革命有关的纪念设施。
“可移动实物的纳入和实行名录管理的措施可以说是具有梅州特色的,在前人的基础上,结合地方特色,将《条例》制定得更贴近地方实际,落地更有实效。”廖海文说。
资金投入不足是保护红色资源时面临的一大难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一实际问题,立法的可操作性可能就会大打折扣。
为确保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资金保障,统筹利用好上级专项补助资金、本级财*预算安排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保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接受财*、审计监督。
“《条例》出台仅是开端,其后续实施才是立法生命力的体现。严格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才是保护红色资源的重点。”嘉应学院*法学院院长蔡国芹,同时也是梅州市地方立法研究基地的主任,他认为,对于山区城市梅州而言,《条例》中规定了要接受财*、审计的监督,能确保资金的投入到位。
如何保护
涂污、损毁红色资源将承担法律责任
“革命传统资源是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每一个红色旅游景点都是一个常学常新的生动课堂,蕴含着丰富的*治智慧和道德滋养。”“要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好”……*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工作,用立法的形式,让红色资源保护活化有法可依,正当其时。
在叶剑英纪念园,游客驻足瞻仰叶帅铜像,拍照留念;展馆内,游客认真浏览各个展柜,通过图片、实物,了解叶帅的丰功伟绩。
陈义一家从汕头到梅州游玩, 站就选择到叶剑英纪念园,“忆苦思甜,我们现在有这么好的生活,革命先烈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带着孩子一起来感受和学习革命精神。”
依托丰富的红色资源,近年来梅州市坚持挖掘、保护并举,举全市之力,让革命历史纪念馆、红色故事、古驿道等红色资源“活起来”,助推了苏区振兴发展。
保护活化有法可依,才会更落实处。《条例》中对红色资源的传承与利用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
立足于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条例》规定从深化红色资源的内涵研究,加强教育宣传,着力构建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长效机制。
《条例》中明确,市、县级人民*府根据需要建立红色文化教育培训基地,利用红色资源及其相关联的纪念设施和革命史料,开展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史教育。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红色资源有关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廖海文说,《条例》同样明确了与红色文化有关的博物馆、纪念馆和研究、教育等机构,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革命历史价值和苏区精神内涵的发掘、研究。
除此之外,《条例》还对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景区、旅游线路和旅游服务产品,编纂、出版红色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制作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等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红色资源的保护而言,惩罚措施不到位,不足以形成威慑力。梅州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相关单位、个人违反《条例》规定时,将由文旅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旦有违法决策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及其历史风貌损毁、破坏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造成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损毁或者灭失等严重后果的;违法使用红色资源保护资金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之一都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列入保护名录的不可移动红色资源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违法排放污染物,不得生产、存储或者经营危害红色资源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不得刻划、涂污、损坏红色资源;不得涂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红色资源保护单位标志;不得损毁红色资源保护设施或者擅自设置广告设施等。
在开发利用红色资源时,应当与其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红色资源的安全。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低俗化等方式利用红色资源。
“红色资源是革命历史的记录和见证,是坚定革命历史,增强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可或缺的文化资源。”邓文庆认为,《条例》可以说是给红色资源保护戴上了“护身符”,让红色资源保护有了底线,同时也将让破坏者不敢以身试法。
延伸
获立法权5年给梅州带来了什么?
年5月28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相关决定,梅州自始成为省内九个首批获得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之一,拥有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的立法权限。
5年多以来,梅州先后制定了1部程序性地方法规、4部实体性地方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涵盖了法定立法权限的三个方面,总结了梅州经验、结合了梅州实际、体现了梅州特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日,梅州市召开了《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立法后评估会议,总结了该条例实施3年多以来的效果和作用。
作为梅州首部实体法,《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梅州市森林火源得到较好管控。相关数据显示,年以来,全市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逐年减少,保护了梅州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避免了因重大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梅州是全球 代表性的客家人聚居地,围龙屋作为典型客家民居建筑,是客家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要传承客家文化就离不开对围龙屋的保护利用。针对客家围龙屋因缺乏维护而日渐破败的状况,梅州市人大常委会于年启动了《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创新性地规定了所有权人可以通过推选的方式成立客家围龙屋管理小组,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等。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使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取得了较好的立法效果。
除此之外,年7月1日起施行的《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针对梅州存在的违章停车、交通拥堵、占道经营、油烟排放等影响城市人居环境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可行的管理举措,使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更具有可期性,有力助推了梅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利用好立法权,实施更多对梅州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的法规。”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廖海文介绍,目前,梅州市正在推进《梅州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制定,拟列入明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