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引发国际上单边双边多边方案并

前言

面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OECD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正在研究或已制定相应的方案,旨在从机制上解决数字经济活动引发的税收管辖权或征税权问题;有些数字经济市场国则采取单边税收措施,如征收数字服务税,对跨境数字经济活动实施税收管辖权;作为全球主要的数字经济居民国,美国则为吸引境内企业无形资产相关收益回流,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税收措施。

(一)G20/OECD的双支柱多边解决方案

截至年10月8日,G20/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下已有个成员就数字经济国际税收双支柱规则多边方案(以下简称“G20/OECD多边方案”)达成*治共识。原本聚焦解决数字经济税收挑战的多边方案已扩大到适用于几乎所有行业的特大型跨国公司,如果最终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现有的国际税收规则,并进一步影响各国国内税制。支柱一方案试图通过设立量化的标准,用量化的营业收入指标,增加特大型跨国公司利润征税权在不同税收管辖区之间分享的确定性或可操作性。

由此,不管跨国公司在市场国(区)是否有应税实体,只要达到一定的收入数额标准,则将一部分超额利润征税权分配给市场国(区),由此兼顾了企业居民国(区)和市场国(区)的税收权益,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跨境税收权益分配问题。支柱二方案则是通过全球有效 公司税率的设定和补税机制,抑制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的逐底竞争。由于存在补税机制,跨国公司也会减少将利润转移到低税地的企图,由此可以防止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避税,试图从根本上消除大型跨国公司避税的土壤。

目前,G20/OECD多边方案尽管已经形成许多共识,按计划在年年内完成具体方案的制定,从年开始生效执行,但目前诸多细节还在谈判过程中。通过G20/OECD多边方案,可以使相关国家取消单边措施,有利于改善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经营环境,减少国际税收争端。但由于是多边方案,需要兼顾不同国家(地区)的利益,要从不同国家(地区)的不同利益诉求中找到 公约数,并最终形成国际公约,因此到了具体细节阶段谈判难度还会加大,谈判的时间可能会比预想的要长。

目前,全球有效 公司税率确定为15%,其具体的计算标准和例外安排还有待进一步细化。要使各国的实际公司所得税税率计算口径一致,需要单独建立一套各国认可的统一的公司所得税计算标准,进而在一定阶段增加企业遵从成本和税务部门的管理成本。

(二)联合国的双边方案

为了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联合国提出了双边解决方案,即通过修订《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的相关内容,解决数字经济企业跨境服务的税收管辖权或征税权问题。联合国的双边方案只针对数字企业提供的跨境服务,对于其提供的服务收入没有规模限制,只要有收入就可以征税,国家之间通过谈判确定预征税率,并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加以约束。

联合国的双边方案一方面增强了对协定签约国的法律约束力,通过税收协定解决相关问题是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应用,规则简单明了,有明确的实现路径;另一方面,由于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定需要双方都有意向并通过谈判决定,数字企业居民国不一定愿意让渡税收权益,而且谈判解决问题的时间较长,效率较低;此外,该双边方案对于大型数字企业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等手段转移利润到税率较低的第三国的行为,缺乏有效的针对性措施。相较于G20/OECD多边方案,联合国的双边解决方案影响力还不够大。此外,联合国范本相对更加侧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但修订的协定范本推出后,还没有相关国家按照新范本签订或修订税收协定。

(三)市场国的单边数字服务税方案

随着数字经济规模的扩大,大型数字经济巨头避税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税收权益,开始出台对大型跨国数字企业的毛收入征收数字服务税的单边税收措施。当前,匈牙利、法国、奥地利、意大利、突尼斯、土耳其、印度、英国、波兰、西班牙等国家先后开征了数字服务税或类似的税种,巴西、加拿大、比利时等国家则正在计划开征数字服务税。数字服务税是在现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基础上新设立的一个税种,征税的形式类似传统的服务税(营业税),对毛收入征税且不扣除任何费用,实质相当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预提税。

由于在现有国际税收规则体系下,一些市场国对于数字经济企业跨境提供的服务没有管辖权,通过开征数字服务税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相关跨境服务收入征税,相当于预扣了部分公司所得税,有利于保护本国税收权益。但征收数字服务税是一些国家采取的单边措施,容易引起国家之间的税收争议。如果市场国征收了数字服务税,居民国又不予抵免已征税款,则会加重相关企业负担;如果允许抵免,则会损害居民国的税收权益。目前,数字服务税的纳税人多为美国企业,已给其带来额外税收负担和限制。

为此,美国声称将对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奥地利、印度、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和英国的相关产品开征25%的报复性关税。如果G20/OECD多边方案能够顺利付诸实施,一些已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会停止征收数字服务税;如果G20/OECD多边方案未能如期实施,一些已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表示会继续征收,一些准备开征数字服务税的国家也声称将按计划开征数字服务税。

(四)美国的单边方案

为了防止美国本土公司通过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式将利润转移至境外,年12月通过的美国《减税与就业法案》(TheTaxCutsandJobsAct)专门设置了全球无形资产低课税所得规则(GlobalIntangibleLowTaxe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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