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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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1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4号)的要求,为规范我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权审批时需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第三条《方案》编制技术要求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标准执行,通过评审并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公示、公告的《方案》可作为矿山企业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依据。第四条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对方案所引用相关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社会公示文本进行相应处理。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有审查能力的技术单位或行业协会承担深圳市发证的矿山《方案》的评审工作。第六条申请《方案》评审需提交以下材料:1.“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附件1);2.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3.矿山企业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凭证或承诺书。4.方案文本及其附图、附件、附表(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的规定要求);5.原始野外工作资料,10-20分钟野外现场视频录像;第七条评审的受理程序1.采用线上或线下受理,申请受理材料:提供《方案》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同时加盖申请人公章;方案中应包含方案信息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表、采矿许可证副本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编制单位内审意见和《方案》本身根据实际情况应该具备附件;开采规模为大型(含)以上的矿山,方案为10套;开采规模为大型以下的矿山,方案为8套;申请材料中不得包含地形图等涉密材料。线上受理的材料内容同线下受理一致,将材料扫描后上传。申请受理材料提交给评审单位。2.评审单位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3.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3.《方案》的受理(1)填写《方案受理登记表暨评审事项通知书》(附件2);(2)安排方案评审的时间、地点及专家,从受理方案到组织评审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3)建立《方案》评审档案;(4)《方案》受理后及时送达审查专家。4.《方案》评审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4号)执行,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第三章评审第八条评审单位从受理方案到组织评审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需要在收到专家评审意见15个工作日完成方案修改工作,并将修改报告报评审单位,评审单位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复核。第九条评审专家组成与人数根据矿山类别、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建设规模、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相关专业技术类别评审专家,专家组由单数人员组成。一般规定:简单的或小型的矿山5人,中等的或中型的矿山不少于7人,复杂的或大型的矿山不少于9人。第十条评审程序:1.评审单位确定评审时间和地点后,应及时通知参会专家、矿山企业、编制单位及相关人员;2.专家组长在参会专家中产生,并主持技术评审工作;3.大、中型矿山应进行现场实地考查,小型矿山可通过视频资料进行考查。4.评审单位需要在召开评审会3个工作日前将评审报告等资料送达评审专家。5.评审会议流程:(1)播放野外视频录像,时间10-20分钟;(2)编制单位对“方案”内容介绍,时间15-25分钟;(3)矿山企业简要说明矿山生产建设等相关情况;(4)评审专家质询、提问;(5)评审专家论证、评议,申请单位及编制单位回避;(6)评审单位宣读审查结论或评审意见。6.其他要求(1)评审专家应提交个人对“方案”文本的书面审查、修改意见(附件3);(2)专家组长提交报告总体修改意见;(3)编制单位应向评审单位提交《方案》修改说明。(4)评审单位需要将专家意见、复核意见等资料存档。(5)不定期随机对拟评审的方案采取矿山现场评审制度或者自然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矿山进行现场踏勘以进一步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的应进行现场评审。按规定评审组织单位组织专家、编制单位人员、矿权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一起到矿山现场实地踏勘,对矿山生产情况、占用破坏土地情况等现状进行调查,再进行上述评审会议流程。第十一条评审要点地质环境重点评审矿区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内容及措施是否合理;土地复垦重点评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促进损毁土地优先复垦为耕地,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生态修复重点评审修复目标是否与本地生态系统相适,生物多样性的监测和保护是否到位,修复措施和技术是否科学合理。工程措施重点评审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工程预算重点评审工程量及预算是否合理,是否能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完成。第十二条方案修改(1)编制单位根据评审专家及参会单位提出的书面修改意见,经修改完善后,送评审单位组织评审专家复查,评审专家对修改《方案》无异议后,由专家组长出具最终评审意见提交给评审单位。(2)编制单位对方案的修改不应该仅局限于专家提出的书面的修改意见,还应包含评审会上针对送审《方案》提出的口头意见。第十三条评审单位负责对评审通过的《方案》进行审核,核查内容包括资料与要件是否齐全,各类公章、签字是否完备,光盘和文本资料是否符合归档备查要求。评审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函,并将评审意见函及专家意见报送市规划和自然资料局、矿山企业及编制单位。第四章公示与公告第十四条审查结果公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到方案评审意见函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第十五条公示结果异议处理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组织核实和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公开。第十六条审查结果公告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第五章评审单位职责第十七条评审单位负责组织整个评审工作,评审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评审单位对评审组织过程的规范性负责。第十八条评审单位应对评审过程中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第十九条评审单位在抽取专家时应回避利益相关单位。第二十条评审材料规档评审单位需要建立两套完整的《方案》档案,一套定期统一交至负责方案审查的规划和自然资源管部门,一套自留,对《方案》进行存档。存档文件应该包含以下材料:1.方案文本及附图、附表和其他附件(送审版,文本及光盘);2.方案信息表;3.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表;4.采矿许可证副本或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5.编制方案的委托书(若矿权人自编方案,则不用提交改材料)6.原始野外工作资料,10-20分钟野外现场视频录像(刻成光盘);7.方案文本及附图、附表和其他附件(公示版,文本及光盘);8.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上会专家评审意见表10.《XXX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修改情况一览表11.评审单位认为有必要存档的其它材料第二十一条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在评审“方案”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调离工作岗位,情况严重者追究其责任。第六章评审专家遴选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方案》评审专家,由评审单位在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不能连续参与评审,应循环使用。专家库首次建立应该选取深圳市及广东省内其它较近县市(保证评审会的出席、便于评审工作的完成),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土地整理(土地管理)、土壤学、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环境工程、工程预算及管理等方面的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建库前在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告后,采取符合条件的入库专家本人报名或推荐的形式,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相关部门对的拟入库专家及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后的专家库单名在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公示7天后生效,首次建库60人以上为宜,后续补充更新。第二十三条每次评审之前随机抽取的专家组,专家组人员的专业在大类上,不宜重复过多,且保评审专家组专业尽量齐全,其中水工环地质等方面的专家以2人或以上为宜;土地、土壤等方面的专家以1人或以上为宜;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1人或以上为宜;工程预算、管理方面的专家以1人为宜。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观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守则,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第二十五条如评审专家与被审查的矿山企业、编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二十六条评审单位建立技术评审专家业绩考核制度,对专家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工作质量、知识水平等进行考核,作为专家抽取的依据。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方案”工作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情况严重者追究其责任。第七章监督反馈第二十八条评审过程中的监督反馈1.评审单位在方案评审过程中,认为矿山地质环境或土地复垦情况复杂,确有必要的,应提请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发现方案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应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向采矿权申请人或方案编制单位提出书面质询意见。采矿权申请人或方案编制单位无故不予答复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评审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负责方案审查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2.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审单位组织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派代表列席方案评审会议。评审单位提交的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存在明显错误的,负责方案审查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应退回重审。3.一个自然年度内,评审单位提交方案被退回重审达30%的,负责方案审查的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可以解除与评审单位的委托关系,并向社会公告。4.一个自然年度内,编制单位所编制方案被退回重新编制达30%的,纳入诚信黑名单。第八章附件附件:1.评审与公告工作流程图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信息表3.受理登记表暨评审事项通知书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5.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参考模板)6.深圳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公示公告申请表7.方案评审意见函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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