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白癜风医院热心公益 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99994023356023855&wfr=spider&for=pc
《民法典》背景下电子商务合同实务问题研究
摘要:电子商务是新生产物,基于电子商务产生的法律问题也是值得广泛法学生予以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电子签字;买卖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购买方式从传统线下购物转变为线上购物,也催生了新型电子支付方式,互联网与商务的融合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到目前为止,电子商务发展较为成熟,但在此之前电子商务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电商环境混乱等问题不断产生,大量法律实务问题的出现,使国家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合同双方是通过电子数据达成合意,合同各方很难实地验证交易主体的身份、交易标的的实际情况,并且随着电子交易越发便利的发展。例如:免密支付授权、自动登录账号等权限的开通,并基于电子商务本身的数据造假的便利性特点,人们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不同之处
电子商务合同是电子合同中最为广泛的一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的产生与实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可以将电子商务合同界定为:在网络条件下,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交易目的,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相对于传统合同,电子商务合同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合同订立相较于传统合同的设立具有虚拟性,合同的签订都在网络上进行操作,并且相关内容均以电子信息储存;第二,电子合同订立的各个环节都要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在法律实务中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发出和收到时间的确定较为复杂。并且在履行中,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更复杂。
1、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点问题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网络购物为例,商家在平台发出的商品信息及下单链接即为向不特定主体发出的要约,购买者下单即为承诺购买,则商家与购买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即为成立。但是在网购的通常情况下,购买者仅下单未付款,商家也不会发货,同时购买者也不存在违约责任,商家仍有权将货物发给后下单但先付款的购买者。因为这种情形下合同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对于该合同实际成立的规定,在这种情形的实际落实上就显得缺乏实际意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通过电子数据订立的合同,消费者有权收到货物之日起7天内无理由退货,依据该规定,上述商家的操作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确认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问题
由于不能直接获得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这使得商家无法确定买方的年龄、智力等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关的因素,也就是不能判断对方是否有缔约的能力[1]。确认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对于确认合同效力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电子合同交易方是通过虚拟方式成立合同,往往是通过两个账号,在网络平台上直接交易,账号的所有者与实际操作者可能不是同一主体。最为典型的是未成年人使用父母或者其他成年人的账号在未经过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例如:游戏账号充钱买装备,这种情况下若能充分证明未成年人是实际操作者,则可主张该合同行为因主体不适格而不成立,但若无法证明系未成年人操作,或者在对方已经尽到避免义务但是未成年人故意隐瞒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应当保护信赖利益,认定该合同行为有效。
而由于其他完全民事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可以《民法典》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针对存在大概率账号被冒用或者比较重要的合同,应采用电子签字的方式对合同的成立进行确认。电子签字包括电子签名和电子章,电子签名一般触屏装置手写签上,具有在实际中签字相同的效力。一些公司或者单位会有专门的电子章,有些单位采用截图图片编辑的方式将章盖上。
3、电子合同的内容
电子合同的交易标的无法在现实中予以提前检验,《消法》对此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方面的缺陷,但是仍有部分标的是无法在七天内发现问题或者由于某种客观原因未在七天内发现问题。基于电子合同的特殊性,某些商家为了获得较好的销量,实际购买的物品与商家宣传的照片质量不符的问题,属于重大误解。
对此可以通过义务性约定强调电子合同订约双方,特别是信息系统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意识,告知义务使得信息在订约双方之间尽可能实现更大程度的共享,从而降低电子错误发生的风险,保护电子合同订约双方的合法权益[2]。
三、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的取证
互联网时代存在的大多数纠纷,往往都涉及电子证据,如何对其进行有效取证及存证从而保证其证明力,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在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纠纷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应提供证据充分证明己方主张的事实成立。
1、因电子商务合同产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保存证据,相关网页信息,电子商务合同,以及能够证明相关交易履行的证据,例如付款截图,邮寄单号等,在所有的证据能够显现出完整的证据链条的情况下证明待证事实才具有较大的说服力。
2、公证或者网络证据保全对于电子商务取证的意义。在实践中由于双方基本情况的不了解,因此很难进行取证,因此一般而言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取证会采用公证或者网络信息保全的方式,而这个程序通常是在起诉前完成。起诉后,很多商家知道被起诉,会及时下架,在庭审时提供不了网页信息,很有可能被质疑真实性不足。因此在网购中的网页、该网站购买的物品进行公证或者网络证据保全,会更具有证明力。
四、结语
在时代发展的同时,法律规范也要随之丰富其内涵。年实施的《民法典》对电子商务问题进行了特别的规定,正是适应了新时代发展的需要。同时电子商务纠纷大多是合同纠纷的一种,需要通过证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情况,来证明争议双方的主张的合理性。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一开始就由于双方不是当面交易而无法察觉交易双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因此基于该种特殊性,电子商务平台也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不适格主体进行电子商务行为产生纠纷。另外作为电子商务参与者应该具有证据意识,对于最为普遍的网购而言,保留订单以及快递信息和货物情况的保存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审判者在审理电子商务纠纷时也应该考虑到电子商务问题的客观性,在证明力与证明标准上进行适当的调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论证。
参考文献
[1]张楗全.浅论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情况下的合同问题[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05):+.
[2]张辉.电子错误问题的法律规制[J].长治学院学报,,37(
提示*********文章均来自网络,侵删!如有写作问题,可先点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ys/40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