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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参与*府行*复议案件审理和为行*机关的复议案件答复的咨询指导中,发现很多行*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答复,从思路方法、答复文书到有关证据材料准备都不够熟悉;行*复议案件要求在十天内答复,如何在10天内写出一份说理清晰、逻辑流畅的行*复议答复书?对于很多没有法律顾问的行*机关来说是很大的难题。行*复议答复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从哪些方面论述被复议行*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如何反驳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更是行*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急需解决的难题。从事*府行*机关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复议答复的咨询,也有因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答复的困扰和抱怨;和为行*机关解决信访答复、信息公开困扰一样,我们就着手解决行*复议答复这一不断重复的难题;希望以法律人开放、共享、超前防范风险的理念推动法治*府建设;用有形的*府行*机关法律服务产品,来提升法治工作的质效。经过学习和总结,我们为大家整理了这份行*复议答复工作和文书范本使用指南,供大家工作中参考借鉴。
行*复议答复的方法和技巧
正常的行*复议申请中,会遇到两类申请:一是针对行*行为,申请人一般会要求撤销该行*行为或者确认该行*行为违法;二是针对不作为,申请人会提起履职之诉。鲜少见到要求行*赔偿案件。
一、针对任何一个行*复议答复,首先你要确认该行*复议是否符合行*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这个问题一直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其实有的行*复议机关,一直坚持走维持路线,也不管他该不该受理,不管什么案件,受理下来直接维持,可是很多案件,在源头上就是不对的,在受理后应该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行*复议申请人的行*复议申请,(当然有的复议机关担心单独被告,自己的风险会增多,所以也是复议机关不愿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的重要原因)一旦法院深究起来,就是复议机关败诉。
法定的行*复议申请受理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请人的行*复议申请对象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行*复议范围。判断被复议的行*行为是否属于《行*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可以借鉴一下《行*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行*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行*复议的对象应该是能够产生行*法上权利义务的行为,而该行为能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常见的程序性、过程性行为,如*府信息公开中的补正、不对外发生作用的会议纪要、确认拆除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内、行*复议决定、行*行为作成后的“告知送达”、内部批转行为、建设用地预审行为等等,都不属于行*复议范围。
2.申请人是否具有复议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行*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规定可为打算利用这一制度寻求救济的申请人提供指引,但直接作为复议机关审查申请资格的标准失之过宽。因为按其字面意思,任何人只要声称其受到了具体行*行为的侵害(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就可以获得挑战的权利。如此,则意味着复议申请资格之有无,完全取决于申请人的主观判断。这固然有助于人们寻求行*救济,但也为干扰行*执法、滥用行*资源打开了一道方便之门,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上述规定只有对其文义合理限缩之后,才宜于作为复议机关审查申请资格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应与具体行*行为有利害关系。该条规定为复议机关提供了审查申请资格的权威标准。通常来讲,利害关系具备与否,不仅要看当事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是否可能受到行*行为的不利影响,还要看此种合法权益是否受特定行*领域的法律规则所保护。当然,一般来讲,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法律规则往往不会直白地写出哪些利益应受保护,但是借助合理的解释方法,还是可以探寻其是否具有保护的意图。只有在找到这样的法律规则,即其要求行*机关采取某种措施或者不得采取干预措施,且结果是某种特定利益免遭损害或者得到促进、维护时,主张该种利益的主体才有可能获得申请复议的资格。
3.行*复议针对的行*行为是否存在。申请人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被复议行*行为的存在。有的申请人提出行*复议申请时,片面地认为举证责任是被申请人承担。其实,申请人在提出行*复议申请时,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具体行*行为有利害关系。易言之,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存在一项合法权益、该项合法权益已经或者可能受到行*行为侵犯。但此种举证应当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而不能要求在申请阶段就必须证明其权利确实已经受到侵犯;在相邻权案件中尤其如此。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与其请求能否在行*复议中得到支持,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正如承认起诉人提起行*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判决支持其实体诉讼请求;起诉权与胜诉权虽然有关联,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行*复议的申请人和行*诉讼的起诉人,只要能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则应当认可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资格;不能以事后查明的不具备合法权益或者其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事实,来否认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资格。在行*复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权益,是否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与原行*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方面,应当按照有利于人民群众通过行*救济或者司法救济渠道维护权益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
4.行*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是否适格。即判断被复议行*行为是否为被申请人作出。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盖章的行*主体为被申请人。复杂的问题是多阶段行为中适格被告的确定,也应当以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直接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行为为起诉对象。
5.被复议的行*行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行*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可以参照行*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可以参照()最高法行申号、()最高法行申号案件处理。需要注意的,当事人因正在进行民事诉讼而未及时提出相应行*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宜径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宜结合具体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另外当事人根据行*机关所作答复的错误指引而耽误的期间应予扣除,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扣除期限事由终止后,自我放弃行*复议救济权利,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限。履职申请的行*复议法定期限需要注意,该部分在下面审查履职案件时会有分析,此处不作详解。
6.提起的行*复议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以前受理过该同一行*复议申请,或者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行*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行*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提起过行*复议申请的,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能再针对同一行*行为提起行*复议。还有申请人提起过撤销行*行为后又提起确认行*行为违法的,也属于重复申请。
在符合行*复议受理条件后,就得看行*复议申请人提起的复议请求是否成立,也就关系到行*复议机关作出的行*行为是否合法,申请人提起的履职申请是否履行?
二、针对行*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答复,即作出行*行为的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
1.程序方面。行*机关应当紧紧围绕自己当初作出行*行为时的法律,筛选出影响行*行为效力的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一般对程序的合法性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答复:
第一,是否遵守法定的处理程序。如《行*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倘若行*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即径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种行*处罚决定,即属违反法定处理程序。
第二,是否属于先处罚后取证。行*机关应该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行*行为。如果没有查清主要事实,只凭想当然,靠推断是不应当作出具体行*行为的。作出具体行*行为后再调查取证是程序违法行为。
第三,是否违反法定形式。根据有关规定,行*机关作出具体行*行为时应当制作、送达行*处理决定书,若不制作、不送达行*处理决定书亦属违反法定形式,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在*府信息公开案件里比较多见,有的行*机关在作出*府信息公开答复时,不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公开方式作出*府信息公开答复,有的甚至用邮*快递以外的快递送达。
另外,需要说的是,近年来,有很多案件是因行*机关正当程序履行不到位而导致败诉,如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行*行为时,没有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没有让申请人陈述、申辩。鉴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程序法,当然各地也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地方*府规章,如《江苏省行*程序规定》,但是由于具体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诸多原因,导致其在没有法定程序时并没有注意到正当程序。这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分外明显,有很多案件,就是因为涉及第三人利益,没有保障其正当程序利益,而被复议机关纠错。当然也要避免,该第三人并不属于行*法意义上的第三人,而是由于民事纠纷而产生的利害关系,很多时候,行*法律并没有 答复人(全称):xxxxxx局
住所地:xx区xx街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局长
二、答复的案件和产生复议的原因第二段需要写明“为什么写这个答复书”,即针对哪一行*行为作出答复,针对谁的复议申请作出答复。被答复人xxx因不服xxxxxx局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写明具体行*行为的文号、文件全名),向复议机关提起行*复议,现答复人作出复议答复如下:
三、明确发表答复意见很多复议答复书将答复意见放在最后来发表,这样容易让复议机关抓不住主要观点。建议书写时采取总-分-总的方法,在开头先发表答复意见,然后进行分段论述,最后再次总结答复意见。这样观点鲜明,逻辑清晰。发表答复观点要根据申请内容进行选择,不能一概而论。答复人作出的xxxx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四、是否符合复议受理条件如果不符合以下复议案件受理条件,复议机关需要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故建议将不符合受理条件理由放在显著位置进行阐述。阐述的时候需要列明一定的事实依据,如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超过复议期限的,可以写明申请人收到或应该知道该行*行为的日期和其申请复议的日期,然后说明其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复议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规定,行*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复议法规定的行*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复议申请的行*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诉讼。五、对合法性进行详细阐述(一)说明职权依据复议机关的审查是全面审查,如果行*机关存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问题,根据《复议法》的规定,是要被确认违法的。所以在作出复议答复的时候,首先要阐明自己具有作出该行*行为的职权。说明职权的时候也需要采取三段论的方式进行。大前提:职权的法律依据小前提:本机关符合该法条规定结论:本机关具有该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依上述规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有行*处罚的职权。(二)说明行*行为作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按照时间顺序对行*行为作出的事实进行描述,涉及违法事实的,详细说明违法的事实和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定;不涉及违法事实的,说明作出该行*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
(20xx)第x号-非本《*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于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xxx镇xxx项目xx村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被申请人根据该申请内容,在被申请人*务办公系统通过搜索关键词“xxx村腾退搬迁”、“xxx征地补偿款”等进行查找,没有找到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了(20xx)第xxx号-非本《*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建议其向xxx咨询,并告知其联系电话。因此,(20xx)第x号-非本《*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说明行*行为作出的程序合法
程序是复议机关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除了实体认定合法合理之外,对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需要进行阐述。阐述的方式依然可以按照三段论的方式。
大前提: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小前提:该行*行为符合该法条规定
结论:该行*行为程序合法
被复议的处罚决定书程序完善合法。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发现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机关在作出行*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机关应当采纳”。
20xx年x月x日,被告接到群众举报称xxx地正在扩建房屋。被告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勘验后发现房主不能出示该建设的规划许可证。20xx年x月x日,被告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20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原告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告知书同日直接送达原告。
以上程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完善合法。
(四)针对申请人的理由提出抗辩意见
很多当事人会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到一些不服行*行为的具体主张,这些主张包括主观因素、裁量尺度或者一些具体的事实情况。如果这些内容在事实和程序合法部分没有进行论述过,那么还需进行回应。
这些抗辩意见如果有法律依据的,需要写明法律依据。比如裁量标准,需要写明裁量的具体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的,也要对申请人的理由为什么不正确进行一定的反驳。尽量逐一发表意见,不要发生遗漏。
六、总结观点,再次发表答复意见
对行*行为合法性阐述完毕之后,最后再进行一次观点总结,观点与答复书一开头的观点相呼应,起到收尾和重申的作用。
综上所述,xxxx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请求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所申请履行的法定职权,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xxxx行为不符合《行*复议法》的受理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七、敬语、落款和日期
答复书的最后,另起一段空2个字符写“此致”,在另起一段,顶格写复议机关的名称。落款处写行*机关的全称名称和年月日,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样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在我单位担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盖章)
××××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写明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受委托人×××,……(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址;受委托人是律师的,则写明律师姓名、所在律所、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写明案由)一案中,作为我方行*复议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建议权限写为:代为参加行*复议、代为陈述、申辩、代为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不要写全权代理。) 委托人:×××(盖章) ××××年××月××日四、证据目录样式
证据提交要求:
(1)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向行*复议机关提交证据,应当对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制作案件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在页末注明经办人、提交单位、提交日期,加盖单位印章。
(3)提交证据材料原则上应当提交证据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或者复制件,并在空白处注明该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的来源、核对情况、原件存放情况,注明经办人、出具时间,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复议专用章。
(4)提交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并注明出具日期。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印、盖章等方式证明。
(5)提交现场笔录的,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签名、捺印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代为见证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提交照片的,应当提供照片的冲印件或打印件。照片应当注明案由、内容、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经办人、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单位印章。照片因年代久远等原因无法注明的,应当进行必要说明。提交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将视听资料内容刻录成光盘,并注明录制人、经办人、证明对象和内容,加盖单位印章。录音资料或者录像资料中有谈话内容的,应当附上文字记录。
来源:市监云法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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