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存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未缴纳环境保护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不能准确界定应税污染物,少缴或多缴环保税很多企业依据环保部门相关文件申报交纳环保税。《环保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保部公告年第81号)中列举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很多纳税人直接使用该方法进行环保税申报,却忽略了该公告仅是已知应税污染物的排污系数法,大部分仅是各个行业的特征污染物排放系数法,并不能用此公告直接确定应税污染物的种类,否则漏税风险很大。
环境监测报告跨季度使用排污许可证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内容和监测频次,大部分纳税人把监测报告的内容,直接作为纳税的凭证。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污染物都是应税污染物,都需要缴纳环保税。另一方面,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内容及频次,与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明显不同。监测报告可以跨月沿用,但不得使用跨月沿用的数据申报减税,同时明确监测报告不能跨季度沿用。因此,相关的纳税人必须要区分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和税务机关对于监测报告的不同要求,否则风险极大。
环境污染监测数据失真企业为了少缴环保税,对申报的环境污染监测数据进行造假或失真现象居多。
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计量主管部门发现委托监测数据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同一纳税期内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或者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企业应注意: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这样计算排放量,而无须再通过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取数。
当月无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企业享受环保税减免政策,依法只有监测及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减免依据。同时规定,若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按规定安装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期间未缴环保税企业按规定安装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出状况“故障、设备维护、启停炉、停运等状态”时,因没有监测数据通常不申报缴纳环保税。根据规定,此时企业应先按照相关规范,对数据状态进行标记,以及对数据缺失、无效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修约和替代处理,并按标记、处理后的自动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纳税人当月不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自动监测数据的,应当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未上缴环保企业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并据此向税务局申报缴纳环保税。如果企业认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无须再交纳相关税款,存在漏缴税款的风险。
环保税计税基数错误,少缴税金很多企业在申报环保税的时候有误区,就是直接利用在线监测数据申报。很多纳税人在利用在线数据进行报税的时候,主观、片面地认为,在线监测的指标就是环保税应该报税的税目,没有充分认识到环保税法中明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要按每个排放口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顺序排列,并对前项进行征收的规定,少缴了环保税,存在风险。
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主管部门数据比对严重不符企业申报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比对时显示异常,存在数据失真或弄虚作假的情况。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错误企业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应税噪声计税依据错误。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本文整理自税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