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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成都检察
近日,最高检发布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为主题的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号)。为加强理论指导与实践引领,特邀专家学者就本批指导性案例进行解读。
公益诉讼助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质上就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通过具体案件办理实现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是其重要职责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是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为抓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实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全面、综合保护的范本,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也将大大加强检察机关综合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府等五大保护的力度,更好地肩负起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的历史使命。
指导性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各部门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公益等检察职能,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全方位保护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也表明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改革举措的必要性。与其他检察业务类别以“事”为标准进行划分不同,未成年人检察是唯一以“未成年人”为标准确立的独立业务类别。未成年人成长并最终实现社会化的过程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除进行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外,往往需要解决影响其成长的相关事项。未成年人案件实行统一集中办理,并与相关业务部门保持联动,可以有效避免不同检察业务类别之间相互脱节的问题,提升办案质效。譬如,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文身、进入网吧、个人信息受到网络侵害、黑校车危险驾驶等问题,涉及有关营业场所侵权、行业监管疏漏、危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共利益等,检察机关通过刑事案件发现的线索,综合运用民事或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既很好地处理了具体案件,又维护了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各职能条块分割,就难以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也就难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指导性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既依法履职履责积极作为,又坚持督促而不替代越位的角色定位,积极推动凝聚共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不能“单打独斗”,必须凝聚共识,充分发挥*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行各业的积极作用。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检察机关主动与有关部门、行业进行沟通并最终形成共识,共同发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保护。例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密切沟通,在涉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与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教育、街道办等进行协调,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中与文旅、公安、妇联、关工委等沟通、通报,有的案件还推动妇联、关工委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
指导性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案件办理的系统思维和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履职尽责,建章立制,补足社会管理疏漏,强化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实现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长效化。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沟通、协作、配合,明晰职责,制定规范,建立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案件通报、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等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机制,规范了行业监管和治理。例如,针对某网络公司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案件暴露的问题,北京市网信办制定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信息安全保护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对属地重点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逐一梳理,压实网站主体责任,并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与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治理等专项工作有效衔接,形成管理合力。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了进一步规范。通过为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诉讼案件,针对职能部门不明确等问题,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出台《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明确文身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任何人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各履职主体在文身治理中的职责、任务进行了规范,实现了源头治理。通过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当地检察机关与教育、公安等六部门会签《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见》,建立了信息化监管平台和监管制度,推动形成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这些规范、机制的建立,为未成年人保护的规范性和可持续性提供了保障。
指导性案例的办理秉持通过发挥检察职能实现相关方双赢多赢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案件办理中,不论是发出检察建议,还是对有关经营者的责任认定,都对受损公益及法律适用等事项进行充分论证,兼顾多方利益,做到合法、合情、合理,体现了司法保护的温度,不仅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职尽责,提升治理水平,避免重大失职渎职,也使侵权人依法依规健康经营发展,有的经营者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加入未成年人保护的行列。
指导性案例为织密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实现未成年人保护融合发展提供了示范。在这些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涉及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通过具体案件办理促使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府保护融合发展,织密保护体系。
总之,指导性案例在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成效显著,积累了经验。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行使监督权,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权。未检人始终秉持以国家名义呵护未来的初心使命,定能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方面继续发力,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经典示范
姚建龙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研究员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正式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国内法化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第4条)。在法律规定中,使用类似“最大化”“最有利于”的表述是罕见的,即便有也容易引起争议和质疑,但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是个例外。迄今为止,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仍是签字国最多的国际公约,“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也得到了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认同。
未成年人是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不会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弱势群体,其权利保护状况某种程度上取决于成人的觉悟和认识。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既是总结未成年人保护经验的结果,也表达了对成人社会的期待和约束。尽管“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被奉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首要原则,但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原则尚存在诸多模糊和争议之处。这有赖于学术研究的深入,也需要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
“文身”不是“贴纸”,其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尤其是今后成长的危害显而易见。为未成年人进行文身是非道义的,也是对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未成年人权利的侵犯——这是普通公民根据常理就可以得出的判断。但是,如果有经营者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而法律又对此没有禁止,而且还存在文身的行业分类不明、监管主体不清、法律规范不足等问题,将会出现什么结果?相信大部分人都会不言自明。令人赞赏的是,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检例第号),打破了这种“不言自明”,并取得了积极的*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宿迁市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最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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