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参与健康管理与商业医疗保险论坛 http://baidianfeng.39.net/a_cjzz/180416/6169853.html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建设管理,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年第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贵州省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与再生资源产业结合,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全产业链生态,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突出绿色化、集约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回收利用效率、服务水平和环保水平。
第四条??贵州省商务厅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协助省商务厅对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材料审核,配合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现场验收评审和监管,加强行业监测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治安状况、买卖伪造票证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拆解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督促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拼装机动车。加强对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合规使用报废机动车拆解零部件等行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职责对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等拆解零部件再制造进行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的梯次产品生产、溯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应严格按照国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要求,开展场地建设,规范拆解活动,提升技术标准。
省商务厅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商务厅将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等方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申请人可以在网上提出申请。
省商务厅可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第六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商(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科学规划布局
第七条?省商务厅加强科学规划布局指导,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报废机动车行业发展规划布局,报废机动车企业进行新建、迁建、扩建等,要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项目所在地有工业园区(包括经开区、高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或再生利用园区(包含专业产业园区)的应建在园区内(以省*府明确四至范围为界定标准),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规划建设。
第八条?坚持供需总体平衡原则,统筹考虑区域位置、汽车保有量、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要求,根据所在地区(地级市)年总拆解产能、地区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回收报废车辆成本等要素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即Ⅰ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3万辆、Ⅱ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2万辆、Ⅲ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1.5万辆、Ⅳ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50-万辆)和Ⅴ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20-50万辆)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1万辆、Ⅵ档地区(地区机动车保有量20万辆以下)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0.5万辆。
第九条?综合考虑机动车保有量、实际机动车报废量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产能的统筹协调关系,加强规划布局,支持单位面积拆解产能高的企业落地,大力培育和引进优强企业进入本行业,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为引领,形成汽车全产业链布局,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向市场化、规模化、智能化、智慧化方向发展。
第十条?坚持尊重历史和调整优化布局相结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强化本地区拆解企业动态管理和指导。现有企业拆解产能总和已超过地区年总拆解产能的,不应再上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要引导和鼓励已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通过改扩建、整合等方式做大做强,推动资质认定企业三年内达到国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单个企业最低年拆解产能标准的80%以上。
第三章资质认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鼓励机动车生产企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生产者责任,应当向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拆解经营场地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四)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的要求;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拆解产生的固体废物有妥善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申请资质认定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申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拆解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内容);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三)申请企业章程;
(四)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五)拆解经营场地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期10年以上的土地租赁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及房屋租赁证明材料;
(六)申请企业购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取的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污染防治的设施、设备清单,以及发票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文件;
(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文件;
(八)申请企业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九)申请企业拆解操作规范、安全生产和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
上述材料可以通过*府信息系统获取的,审核机关可不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
申请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流程:
(一)申请。申请企业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向省商务厅提交书面材料或者通过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以下统称商务部服务系统)提交申请。
(二)受理。省商务厅收到申请资质认定企业材料,委托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开展实地查看、核实、指导,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内容及整改事项,并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材料,申请资质认定企业整改完善后再报。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商务部服务系统”完成初审意见。省商务厅收到市级初审“同意”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开展实地验收。
(三)评审。省商务厅按照商务部《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范本)》,制定《贵州省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省商务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专家组成验收组,按照《贵州省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开展现场验收评审,并对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负责。
(四)公示。省商务厅经审查资质认定申请材料、《现场验收评审意见表》等,认为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在省商务厅网站和“商务部服务系统”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认定。公示期间,对申请有异议的,省商务厅将根据需要通过组织听证、专家复评复审等对异议进行核实;对申请无异议的,省商务厅通过集体决策后5个工作日内,在“商务部服务系统”对申请予以通过,创建企业账户,并颁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认定书》)。同时,对不予资质认定的,书面告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省商务厅及时将本省内取得资质认定的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省商务厅自受理资质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相关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商务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专家复评复审、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回收拆解企业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认定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
第十七条??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30日内通过“商务部服务系统”向省商务厅备案,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档: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表》。
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
分支机构具备临时贮存报废机动车功能的,报废机动车临时贮存场地地面应硬化并防渗漏,满足《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37)的防油渗地面要求。
第十八条??回收拆解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自工商变更、注销之日起30日内通过“商务部服务系统”提交变更说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经省商务厅核准后换发《资质认定书》。
第十九条??回收拆解企业拆解经营场地发生迁建、改建、扩建的,应当依据《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申请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予以换发《资质认定书》;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rc/33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