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收优惠有哪些一文带你了解

  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系列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策。今天带你了解: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 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版)》执行。

  

  企业从事属于《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和《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版)》规定范围的环境保护项目,若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 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

  

  4.《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

  

  5.《财*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版)〉的公告》(年第36号) 条、第二条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企业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百条

  

  3.《财*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版)的通知》(财税〔〕71号)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受排污企业或*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1.《财*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策问题的公告》(年第60号)

  

  2.《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年第4号)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第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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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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