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关于环境的定义有哪些

1.环境定义的方式

在国际上,关于环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方式:

1.是概括定义方式。如年的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

2.是列举定义方式。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水(包括海域、海湾及淡水)以及陆地环境(包括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及乡村环境)”。

3.是概括加列举定义方式。

我国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采用的是列举方式,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水生生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生活居住区等。”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采用了概括加列举定义的方式,将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在列举的环境要素中增加了“湿地”等。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定义是:“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的内涵和分类对环境的广义理解,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根据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可以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工环境。天然环境是指地球在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然形成的、未受人类干预或者只受人类轻微干预,尚保持自然风貌的环境,如野生生物、原始森林等。人工环境是指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改造或者人类创造的、体现人类文明的环境,如城市、乡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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