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热点问题二

中科白癜风医院用疗效说话 http://baidianfeng.39.net/a_cjzz/180416/6169871.html

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我国的环境保护正式进入了“税时代”。五年来,随着环境保护税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收入总体平稳增长,执法刚性稳步增强,环境保护税在推进我国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绿色发展上发挥越来越大的效应。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归集了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过程中部分热点及难点问题,帮助广大纳税人准确把握*策,正确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一、我单位是一家供暖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请问是对排放的全部大气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吗?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对污染当量数大的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污染物不征。

二、我单位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有污水排放口,请问是对排放污水中的全部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吗?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企业有多个污染物排放口的,如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四、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五、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是怎么要求的?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六、环境保护税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怎么理解?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

(二)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

(三)应税噪声产生地。

七、环境保护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八、环境保护税有哪些免税*策?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九、环境保护税有哪些减税*策?

(一)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纳税人排放噪声,声源一个月内累计昼间超标不足15昼或者累计夜间超标不足15夜的,分别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十、我单位有三个排放口,其中有一个排放口超标排放了,还可以享受减税*策吗?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十一、我单位是一家处理医疗垃圾的公司,请问能享受税法关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税收优惠*策吗?

医疗垃圾属于危险废物,不属于生活垃圾,不能享受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税收优惠*策。危险废物作为固体废物的税目,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十二、我单位是一家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因此,你单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三、享受环境保护税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需要专门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吗?

环境保护税减免税项目属于备案类减免,对符合减免税情形的纳税人,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履行备案手续,无需专门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减免税相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十四、辽宁省有相应的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吗?

为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生态环境部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公告自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五、辽宁省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辽宁省制定的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仅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以及16号公告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年第24号)规定的排(产)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行业范围详见公告附件1)应税水污染物和对建筑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施工单位等纳税人。

十六、辽宁省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中规定的施工扬尘指什么?

施工扬尘是指我省范围内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工程、拆迁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

十七、辽宁省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中规定的施工扬尘的纳税人是如何规定的?

建筑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施工单位为建筑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

十八、辽宁省环境保护税抽样测算方法及核定征收办法中施工扬尘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施工单位应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九、我单位想学习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及申报相关操作,有具体操作指引吗?

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具体操作可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ls/5826.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网站简介 广告合作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网站地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