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节水有税收优惠这篇文章请收好

  为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国家从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四个方面,实施了系列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策。今天带你了解:节能节水税收优惠↓

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增值税纳税人

  

  

  

  自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83号)第一条

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包括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按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版)》执行。

  

  企业从事属于《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和《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节能节水项目,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版)》规定范围的节能节水项目,若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

  

  4.《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

  

  5.《财*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版)〉的公告》(年第36号)第一条、第二条

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企业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年版)的通知》(财税〔〕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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