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完整制度体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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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完整制度体系

——专访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生物安全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佑海

4月15日,《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围绕法律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以及对相关行业的影响,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天津大学生物安全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佑海。

记者:生物安全总体看是一个新兴领域。根据法律规定,生物安全包括哪些?

孙佑海:生物安全,是指国家能够有效应对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的威胁,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处于没有危险的状态。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物安全风险的来源,既包括自然界形成的生物灾害,也包括因生物技术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误用、谬用生物技术以及生物恐怖的风险逐步加大,各国普遍开始将生物武器和生物恐怖视为国家安全的新威胁。

《生物安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

在当前生物安全风险愈加严峻的形势下,我国强化相应的风险防范应对工作十分必要。但长期以来,在我国生物安全领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武器,治理工作过于随意,治理手段缺乏刚性和长期持久性。《生物安全法》出台实施,充分发挥法律手段规范性、强制性和长期稳定性的特性,对于有效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必将发挥无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记者:我们注意到,《生物安全法》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通过建立一系列制度机制筑牢生物安全屏障。这方面法律规定有何特点?

孙佑海:以《生物安全法》为核心,由生物安全相关各领域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体系等组成了层次分明的生物安全防控体系,这是今后我国维护生物安全的基本法律遵循。

《生物安全法》明确建立了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明确建立了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强化了相应执法检查和法律责任,这是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根本保障。

《生物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具有很明显的特点:一是逻辑联系十分紧密。各项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形成了一套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完整制度体系。二是从实际出发,接地气,能够很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三是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比如构建了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根据法律的要求,一旦出现生物安全事件,必须进行事件调查溯源。四是我国《生物安全法》建立的各项制度,对于解决全球的公共卫生安全问题,具有全球性的意义。

记者:《生物安全法》设专章规定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将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纳入法律。如何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孙佑海:我国*府部门、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已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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