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白癜风公益惠民活动 http://baidianfeng.39.net/a_cjzz/180416/6169850.html
编制说明
本手册依据各职能部门手续办理审批及组件要求进行编制,本次仅针对市*基础设施类项目,涉及立项规划选址阶段、建设用地审批阶段、规划设计审批阶段、竣报建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投转固阶段。
本手册仅作为手续办理参考使用,工程推进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放开思路、多渠道、多方式开展手续办理工作。
在此感谢各职能部门对手册编写的帮助和支持。
一、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
l发改委立项
l建设单位委托开展地形测量及红线确定
l环评审批
l节能审批
l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l建设单位委托做总平面图
l项目可研审批
l压覆矿审批
l地质灾害审批
l社会风险稳定性评价
l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总平面图
l自然资源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l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
l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并提供设计方案
l建设单位委托作初步设计
l初步设计审批
l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l使用林地核准意见书、砍伐许可证
l建设单位委托做施工图
l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施工图
l建设单位办理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交通手续
l办理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l核发建筑核位红线
l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l建设单位招投标
l质量监督手续、白蚁防治合同、文明安全责任书
l缴纳建设工程规费办理施工许可证
l凭进场通知书放线验线
l竣工规划认可证办理
l工验收备案
l档案移交
l不动产权证书
二、
手续办理流程图
三、立项规划选址阶段
工程建设的前期阶段主要指的是在工程建设的初期,建设单位形成投资意向,通过对投资机会等的研究和决定,形成书面文件上报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进行审批,进而立项的过程。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立项审批。
(一)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1.办理流程
受理单位:发改委
单位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
办理流程
受理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单位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府令第号、号)规定,《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遵府办函[]38号)。
此项由施工单位办理,建设单位业主协助。办理中由建设业主缴纳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费用。
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规划认可证
办理流程
受理单位:自然资源局
单位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项国务院部门行*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11号)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中介服务事项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事项。《气象行*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需要听证、评审、评价、检测、鉴定的,应当在受理气象行*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等原件各1份;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年3月)六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双方应当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建设等有关行*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但已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除外。
《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竣工资料移交
办理流程
受理单位:城建档案馆
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办理流程
受理单位:环保局
单位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
1.办理流程
受理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单位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根据《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府令第号、号)规定,《市人民*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遵府办函[]38号)。
此项由施工单位办理,建设单位业主协助。办理中由建设业主缴纳建设工程综合服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费用。
七、竣工验收阶段
(一)竣工规划认可证
1.办理流程
受理单位:自然资源局
单位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项国务院部门行*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11号)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审批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中介服务事项转为受理后的技术服务事项。《气象行*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依法需要听证、评审、评价、检测、鉴定的,应当在受理气象行*许可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等原件各1份;
(4)《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年3月)六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双方应当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凭证。未提供结算凭证的,建设等有关行*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但已经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工程除外。
(5)《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竣工资料移交
1.办理流程
受理单位:城建档案馆
单位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废弃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
1.办理流程
受理单位:环保局
单位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ls/35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