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为了公共利益
——最高检检委会讨论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纪实
矛盾是普遍的,也是特殊的。检察办案亦如此,总是在解决矛盾中前进,在前进中解决新的矛盾。作为“四大检察”最年轻的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办案遇到的新问题自然少不了,不少问题没有先例可以借鉴参考。作为率先开展的办案范围,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已步入向追求更高质效转型的新发展阶段。如何以依法能动履职更好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制发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既恰逢其时,又迫在眉睫——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展示公益诉讼检察助推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和良好成效,为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面临的普遍性问题以及新情况新问题指明方向,引领提升公众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意识。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主持召开最高检检委会会议,对标对表*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讨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
对于公益侵害严重,涉及主体较多、行*机关职能划分复杂,难以确定具体监督对象的,怎样形成更有效规则实现办案*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行*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仅仅是行*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处罚职责吗?是否还包含为避免公益损害持续或扩大,对受损公益进行恢复等综合性治理职责?在多层级多个行*机关都负有监管职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怎样统筹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由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督促相应行*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中,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吗?……新的检察职能、新的案件类型、新的办案模式、新的案例体例……一系列理论和实践的新问题,引发了大家的热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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