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发于《中国水土保持》年第2期, 作者林田苗(—),女,山东威海人,高级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水土保持技术咨询等工作;通信作者孙中峰(—),男,吉林伊通人,正高级工程师,博士,主要从事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技术咨询及植被恢复研究工作。
弃渣场水土保持合理性探讨
林田苗,孙中峰
[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水利部水土保持植物开发管理中心),北京]
[关键词]弃渣场;水土保持;合理性分析
[摘要]弃渣场作为生产建设项目重要的水土流失源地,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的重要部位,其设置、选址、堆置方式及措施布设的合理性决定着整个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效果,同时对后期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根据工作实践,从土石方流向、综合利用落实情况、占地类型及运输条件等方面对弃渣场设置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述,从选址合规性、安全性、满足建设需要和生态文明需要角度对弃渣场选址的合理性进行了论述,从弃渣场等级与措施标准的选取、措施布设的有效性与科学性等方面进行了合理性论述,旨在为生产建设项目弃渣场的设置、选址、堆置方式与措施布设提供参考。同时探讨了弃渣场定量化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S[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02--06
生产建设项目是经济增速的“引擎”,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当前经济“双循环”发展格局背景下,国内各地加码稳投资,均在为市场强信心、补短板、扩内需开启新引擎,可见经济发展离不开生产建设项目的落地。生产建设项目在完善国家基础设施、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但项目的建设在加速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据资料,“十五”期间,我国生产建设项目扰动地表面积为.8万hm2,弃土弃渣量92.1亿t,水土流失总量为9.5亿t[1],可见扰动面积和弃土弃渣数量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重要因素。通过对不同年度水土保持公报的统计,全国生产建设项目平均每年度会产生弃渣约为50亿m3,弃渣场是最容易发生严重水土流失甚至灾害事件的场所[2],如果弃渣处置不合理,会对生态环境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产生威胁,如年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年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滑坡事故均产生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年全国生产建设项目数量、扰动面积及产生弃渣量见表1。
为了更好地规范弃渣的管理,保证弃渣合理有效的利用与处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五条,分别对弃渣和弃渣场进行了规定。为了更好地落实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中的相关条款,根据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从弃渣场设置、选址及堆置方案与防治措施体系方面进行合理性分析与探讨,旨在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审查提供参考。
1弃渣场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1.1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平衡与流向的合理性
在生产建设项目土石方调配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土石方合理利用的问题,又要考虑运输的可能性和经济性,对土石方进行科学合理的转运和调配,以达到在调配费用 的同时又尽可能降低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危害。对水土流失起主要影响作用的环节就是土石方调配,土石方调配不合理会使借方量和弃方量盲目增多,其开挖面和堆积面都极易造成水土流失。采取科学且可操作性强的土石方平衡方法,可使土石方利用率达到 、水土流失量降到最小。这就要求我们从三个方面对土石方平衡与流向进行合理性考虑:一是符合水土保持法规定的“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规定的“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沙壳与地衣等,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提高利用效率”的要求,在选址(选线)和建设方案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源头的土石方数量与平衡,保证 上减少弃渣的产生;二是要充分贯彻水土保持法提出的“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中的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的条款规定,在过程中要保证余方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即建设过程中的资源化管理;三是对不能利用的土石方应集中堆放在专门的存放地(弃渣场)进行定点合法合规管理。只有满足了这三方面的要求,从水土保持角度来看才能符合法律法规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的要求,即:源头土石方的减量和平衡化设计,过程余方资源化利用途径的实现,末端弃渣的合法合规化的处置与防护。
1.2弃渣场设置的合理性
弃土弃渣及临时堆渣产生的原因:一是经调配平衡后,不能被综合利用而产生的弃方;二是不能作为填方材料利用的挖方;三是受地理位置、运输条件和施工时序等因素限制,不能及时利用而造成的临时堆方。这些弃渣或临时堆方均应按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中的规定,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堆放。因此,弃渣场包含 弃渣场和临时弃渣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时序问题进行临时定点堆存的临时弃渣场也应考虑其设置的合理性问题。
弃渣场设置应结合工程节点、周边环境、运输情况、地方规划等综合确定,考虑的因素主要有:利用方式落实情况、占地类型、运输条件等。
1.2.1综合利用方式落实情况
水土保持法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中,均提出水土保持方案中应首先对弃渣进行综合利用,要树立少挖就是多保护,少破坏、少弃就是多利用少危害的观点,应做到深入调查研究和统筹安排,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减少弃渣数量。不仅要在总量上实现挖填平衡,还要在标段上做到挖填平衡,还可以在相邻项目间进行平衡,尽可能不产生弃渣;平衡工作做好了,不仅可大幅度减少开挖的范围和数量,还可大幅度减少弃渣占压土地的数量,起到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在弃渣场设置时应充分论证弃渣综合利用方案,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区域,为因应生态保护要求对砂、石料场的管理更为严格,致使一些地区建筑材料缺失,而一些弃渣则可以作为资源补充缺口。但由于建设时序的问题,在弃渣期间,当地可能尚未有对弃渣作为材料的需求,但后期随着经济发展与工程建设的需求,会对这部分弃渣综合加工后利用,这时的弃渣场可以考虑按临时周转弃渣场进行设置,即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选择运输相对便利的区域,对*府已经对这类弃渣进行统一管理与运行的,按*府安排执行。
1.2.2弃渣场的占地类型
弃渣应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园地、林地等利用价值高的土地,一般宜选择在荒山、荒沟或荒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规定: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应充分利用取土(石、砂)场、废弃采坑、沉陷区等场地;《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规定:弃渣场选址应遵循“少占压耕地,少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原则。占地类型又与弃渣场能否落地密切相关,生产力高的用地补偿标准高,征用地难度相对较大,在选取生产力高的土地作为弃渣场时,后期变更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在设置弃渣场时需要将土地利用类型作为设置合理性的一个关键因素进行考虑。
1.2.3弃渣场的运输条件
前期弃渣场的选择一般通过地图进行判断,选址相对较近,无论从经济上还是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均为有利,但不要忽视一点,就是运输条件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如,有多个铁路项目在方案选择时只提出弃渣场距离主线较近,没有考虑弃渣场的运输条件,导致一些弃渣场需要铺设桥梁才能通过,而铺设桥梁又要经过防洪论证才能落地,最终致弃渣场变更;再如,某铁路项目的一个弃渣场,从图上来看距离主线只有几百米,但由于山丘阻隔,需要经过3个村屯才能到达,后期需要修建约14km的运输道路,最终因弃渣运输成本太高,施工单位另选临时堆渣场,导致了弃渣场的变更。因此,在弃渣场设置时,通过地图选取后,要实地踏查、复核运输条件是否满足工程要求或能够通过较少的施工道路即可到达,这样的弃渣场才能够满足实际工程建设过程的需要,也才能够真正落地。
2弃渣场选址的合理性分析
弃渣场作为松散物集中堆放场地,具有不连续性、非均质性和各向异性等复杂特性,这些特性表现形式即为不稳定性,表现的形式有滑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3],如年6月四川阆中、年10月攀枝花等地发生的弃渣场坍塌和垮塌,造成了人员的伤亡,特别是年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重大滑坡事件,造成了数十人的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达8.81亿元,以上事故教训十分惨痛,引发了社会舆论的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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