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环保部门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针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开展了更为全面的查处工作,并由此形成了多样化的行*争议纠纷。今天,北京房山法院法官通过几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说明这些有着环境污染行为的企业为何受罚,以及法院又为何驳回这些企业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的诉求,以提示大家保护生态环境,向环境违法行为说“不”。
环保设施“未验先投”家具制造公司被罚45万元
年成立的某家具制造公司,主要生产胶合板、钢木家具,并销售生产的家具。年,该公司不再生产胶合板,转为经营家具制造。年9月,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对公司进行环保检查。经检查发现,公司的生产车间虽安装了污染防治设施,但在没有经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已投入使用,属于“未验先投”。环保部门认定该公司的“未验先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公司作出45万元罚款的行*处罚。该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作出了维持上述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该公司不服,认为环保部门认定的违法行为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将环保部门、复议机关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自年始,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引进的建设项目均应在投入生产之前须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并经验收。
原告所经营的家具制造业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列明的建设项目,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之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结合本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该公司存在未对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即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对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及罚款数量的裁量并无不当。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公司生产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的环境保护标准及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在相关机构验收合格才能投入生产经营。
“未验先投”处罚案例
佛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南海区某五金制品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款21.25万元。
佛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南海区某五金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涂生产线的加热炉使用生物质燃料进行加热,加热时产生的废气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经烟管收集后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酸洗线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已投入使用,最终罚以该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款21.25万元。
广东湛江市某电器公司罚款20万
年8月16日,广东湛江市某电器公司收到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的21号《行*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电器公司外排废水的PH值为9.37、总磷浓度为3.36mg/L,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PH标准值为6-9、 盐标准值浓度为0.5mg/L);两台燃烧木柴的加热锅炉自年投入使用,至今没有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认为电器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款的规定,对电器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并对加热锅炉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即投入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合并处罚款30万元。
江阴市某化纤生产企业罚款51万
年7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某化纤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年产万吨差别化涤纶短纤维项目”,已建成部分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已建成部分即投入生产。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1万元。
年,东莞市东坑某石膏制品厂(以下简称“石膏厂”)因为环保设施“未验先投”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处罚20万元。
淄博周村周南污水处理厂罚款20万
淄博周村周南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年4月25-26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立方米/天污水处理项目于年审批,年8月投入试生产至今未组织环保验收。现场检查其环保在线设施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泥设施未运行。
行*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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