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201

江苏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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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美团”设置不合理条件迫使商户仅与其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实施诱导分享、突破规则限制等互联网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全国首例“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苏州闪速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具有广泛影响力的防疫商品商标、字号被擅自使用构成侵权——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稳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苏州航伟包装有限公司、滑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擅自将老东家机械设备铭牌更换成自己公司铭牌等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锡双象橡塑机械有限公司诉无锡腾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6.擅自借用权威美食指南声誉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浙江食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合资关系终止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知名外方商标、字号被判高额赔偿——德禄产业与发展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德禄国际有限公司、德禄(太仓)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诉德禄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德禄家具(南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仿冒世界知名焊机企业商标、商品装潢及企业字号被判侵权——林肯环球有限公司、林肯电气公司、林肯电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凌肯电气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发送专利侵权警告构成商业诋毁的认定——无锡晶美精密滑轨有限公司诉江苏星徽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商业诋毁案

10.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指导他人使用原单位技术秘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王某、谢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例1“美团”设置不合理条件迫使商户仅与其合作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淮安中院()苏08民初号

二审:江苏高院()苏民终号

“美团”外卖平台通过调高费率、置休服务(关店)、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如调高起送金额,调高配送费,缩小配送范围)等手段,迫使商户放弃与“饿了么”外卖平台合作,受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拉扎斯公司认为三快科技公司和三快在线公司强迫商户独家通过美团提供外卖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淮安中院一审认为,两公司的行为不正当地阻碍商户与“饿了么”外卖平台合作,剥夺了商户的选择权,并妨碍、破坏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同业竞争者的网络产品及服务正常运行,排除其竞争机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损害了商户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两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因在诉讼前,三快科技公司注销了淮安分公司,无需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故判决三快在线公司停止侵权;两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元。

本案系江苏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外卖平台“二选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被评为年江苏法院十大典型案件。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当经营行为,是当前亟需规范的突出问题。本案中,原被告“饿了么”“美团”均主营互联网餐饮外卖服务,在市场上均具有一定影响力,通过吸引餐饮商户与消费者进入平台达成交易,其经营方式具有极强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两者的服务对象均为对餐饮配送有需求的消费者和商户,双方在争夺商户、消费者的过程中具有直接竞争关系,而商户数量直接影响到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和平台经营利益。因此,商户资源是外卖平台的核心竞争资源。美团淮安分公司以调高费率、置休服务、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限制、阻碍商户与其竞争对手交易,原告必然因丧失流量及订单而遭受损失。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指向商户与平台的正常合作,系对原告核心竞争资源的不正当剥夺和基础竞争力的破坏。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通过判决为平台企业竞争设定“底线”,有力维护了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对防止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优化平台经济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2实施诱导分享、突破规则限制等互联网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南京考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南京中院()苏01民初号

考拉公司通过运营的网站以及“小裂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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